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戊○○
17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乙○○被上訴人甲○○○
之3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陳正禧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