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3×34=1,0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㈢聲請人自患病迄今所有之醫療費用支出暨其證明。
㈣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項目、數額暨其證明。
㈤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㈥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㈦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經過情形及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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