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許東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慧 即庸正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