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原   告  許東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慧 即庸正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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