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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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連惟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律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 士簡 字第 698 號裁定(109.06.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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