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364號

原告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銓

被告 陳昱安

訴訟代理人 邱青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才子佳子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之姓名誤載為「才子佳子大樓管理委員會」,正確應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揆諸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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