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260號
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林邦樑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凱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凱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