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七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手錶壹佰壹拾陸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乙○○
於警訊中之指述,並有卷附之商標註冊證影本十二紙及照片十一幀可稽。(三)
扣案之仿冒手錶一百一十六只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先後多
次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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