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二十二條
之罪。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陳世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林麗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