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原告代墊之被告各
月消費款,被告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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