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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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閻光裕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任職原告公司,擔任營業代表,期間因
個人銷售因素,導致公司蒙受損失,因原告制度,倘若貨款無法收回時,要追回當
時所獲得之佣金,而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離職後,尚欠原告佣金共計新
台幣(下同)一萬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
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不知有返還佣金之規定,原告亦未告知,原告公
司營業規章,於其任職時主管亦未告知,任職時所簽署之保證書也無記載。
三、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離職人員保留薪資明細表、追佣明細表、保證書及原告
公司營業總部營業制度等件為證。惟查,被告於任職原告時所簽署之保證書,其內
並無原告主張之退佣規定;再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公司營業總部營業制度,於應收帳
暨逾期處理辦法一章第三項下固載有「凡營業人員締結分期付款客戶,遇有呆帳發
生,追回全部佣金(呆帳比佣金少時,僅追回單帳)」等內容,惟「呆帳」一語,
從一般社會通念,當指應收而未能收回之款項,而本件原告據以追回被告佣金之理
由,依其提出之離職人員保留薪資明細表、追佣明細表所載,乃被告任職期間其銷
售之客戶所訂購之書籍有退書之情形,此一情狀,能否列為單帳,容有疑問,況上
開原告公司營業總部營業制度,原告自承並未發給新進人員,只有主管負責宣導,
或於教育訓練時口頭宣導,然原告就其曾否宣導予新進人員知悉乙節,並未能提出
證明,自無從審認被告知悉退佣之規定,而需受該規約拘束。從而,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退回任職期間之佣金一萬三千七百九十四元,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之
訴訟費用(含郵寄費用)為三百五十三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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