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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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