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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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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