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三四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與原告訂立「家樂得益卡」使
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一張,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經營之「家樂福」商店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伊寄送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或使用循環信用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繳款期限日未付款除喪失循環信用之限權益外,依約另應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八十九年五月底止,累積尚
欠消費款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元未償,迭經催索亦均無效,為此
乃依兩造所定信用卡約定條款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前揭金額及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