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七О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 伍佰 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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