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1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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