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編號3減刑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期間分別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減刑後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
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