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九九0一七一一四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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