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本件第2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