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507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乙○○傷害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原告指其尚有恐嚇取財、強制犯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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