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 康碧香 、丁○○、戊○○、丙○○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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