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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