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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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1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劉又瑜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