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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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