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凱霖企業股│華南銀行鶯│98年10月25日│16,06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歌分行│││││├───┼─────┼─────┼──────┼─────┼─────┼──┤│002│ 鄭秉林 │玉山銀行三│98年10月31日│34,400元│0000000│││││峽分行│││││├───┼─────┼─────┼──────┼─────┼─────┼──┤│003│鄭秉林│玉山銀行三│98年11月30日│40,000元│0000000│││││峽分行│││││├───┼─────┼─────┼──────┼─────┼─────┼──┤│004│ 張陳貴 │土地銀行三│98年10月25日│5,750元│0000000│││││峽分行│││││├───┼─────┼─────┼──────┼─────┼─────┼──┤│005│盈旺交通有│華南銀行三│98年10月10日│27,237元│0000000││││限公司│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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