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4號債務人 何英琴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僅有屬於清算財產之重型機車,經本院裁定命其自行將機車變價,將變價所得新台幣21,000元解繳於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嗣該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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