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面額壹仟元籌碼肆個、面額伍佰元籌碼拾貳個、面額壹佰元籌碼拾陸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15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期滿。扣案之麻將牌、牌尺、骰子、搬風骰子、籌碼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1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756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9年2月12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牌
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面額1000元籌碼4個、面額500元籌碼12個、面額100元籌碼16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