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9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被告己○○
戊○○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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