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張祐諭 被告 楊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44號、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