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調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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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彭淑環
相 對 人 吳陳年
吳南錡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