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鄭宇媜 (原名: 鄭慧貞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