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