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馮俊郎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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