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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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易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六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詐欺罪嫌為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審理,審理期間曾因逃亡為本院通緝,嗣緝獲到案為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審理期間經本院傳拘均無著落,且具保人乙○○亦到庭供稱不知被告行蹤,足認被告又再度逃亡,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