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育燈
被   告  林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約定按月還本付息,並約定每月繳款
日,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之日起5年,利息按年利率15%
計算,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
2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借款均視為到期,尚欠貸款本金253,979元及自102年
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清償,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李易融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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