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原 告 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尤國寶
被 告 謝秀量
被 告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原 告 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尤國寶
被 告 謝秀量
被 告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