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原   告  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尤國寶
被   告  謝秀量
被   告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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