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874號
原 告 蕭新論
被 告 葉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
五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陳報受有兩
踝扭挫傷傷害及腳踏車毀損之相關證據,及欲於本件主張抵銷之
項目、金額各為何等情事過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