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楊莉媚強 (原名 楊力靜 )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政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