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調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代理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蕭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聲請調解,由相對人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
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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