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壽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