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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