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G○○
H○○J○○K○○I○○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W○○被告V○○
U○○T○○○戊○○黃○○玄○○宙○○L○○巳○○申○○丑○○子○○己○○庚○○R○○Q○○P○○○S○○癸○○寅○○辰○○乙○○B○○D○○亥○○戌○○天○○○N○○M○○卯○○午○○原名林酉○○未○○○E○○F○○O○○C○○甲○○丙○○丁○○○宇○○地○○A○○辛○○壬○○ 杜蔡月 右列被告因被告V○○、戊○○、玄○○、巳○○、申○○、己○○、S○○、寅○○、B○○、亥○○、B○○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英志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