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五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為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屬實,揆諸首揭條文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為受刑人所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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