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捌萬貳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