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0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