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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