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武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怡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清彬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7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黃英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