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嘉欣 被告 許竣維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簡字第15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許竣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之主張,被告許竣維係侵占黃包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1部,依其上開陳述,本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應為黃包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並非原告;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適格,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