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宏因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宏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嘉宏因犯竊盜等4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以
105年度易字第421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20號、105年度沙簡字第43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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