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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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劉興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所為之裁定(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原審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補正證明文件。而抗告人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已將附有債權證明文件之補正狀寄出,並經原審於同年月20日收受,雖抗告人之補正已逾原審所定補正期間,惟瑕疵仍應已治癒,補正應為有效,原裁定不應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生效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就抗告人通知原債權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豐公司)將債權讓與抗告人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原審於108年11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茂豐公司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或曾行使債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見原審卷4頁、第7頁);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見原審卷第8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經原審於108年11月19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見原審卷第64頁)。
惟查,原裁定並未公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查,原裁定應於送達後始生效力,而抗告人於原裁定108年11月25日送達前之同年月20日,已以民事補正狀提出茂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北簡字第7059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見原審卷第10頁之送達證書、第11頁至第14頁之民事補正狀),則原裁定以其逾期未補正,聲請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聲請,自有未合,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駁回聲請,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原審係以抗告人未補正為由,於程序上駁回其聲請,並未就實體事項為審酌,因此本院認應發回由原審再予審酌,更為適法之裁定,以期兼顧抗告人之審級利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佩玲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