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0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朝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6月6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週年利率20%;詎被告至106年1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萬1,802元未給付,其中消費款2萬1,710元、循環利息92元(消費款17,563元、4,147元之循環信用利率分別為週年利率11.54%、15%),是被告依約應給付上開消費記帳款,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04年5月19日向原告申請餘額代償型信貸而借款12萬
5,132元,約定自104年5月19日起至120年1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兩段式計息,即自撥貸日起按固定利率1.68%計付,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1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尚餘9萬7,333元未為給付,斯時利息計算之週年利率為16.06%,被告自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104年5月19日向原告申請一般分期型信貸而借款23萬
元,約定自104年5月19日起至120年1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兩段式計息,即自撥貸日起按固定利率1.68%計付,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1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尚餘17萬9,187元未為給付,斯時利息計算之週年利率為16.06%,被告自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於104年10月19日向原告申請一般分期型信貸而借款69
萬元,約定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20年1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以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99%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6年1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尚餘67萬1,361元未為給付,斯時利息計算之週年利率為16.06%,被告自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爰依信用卡及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信用卡及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均為新臺幣/元)┌──┬─────┬───────────────────┐│編號│本金│利息│├──┼─────┼───────────────────┤│1│17,563│前開本金自民國10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1.54%計算之利息││├─────┼───────────────────┤││4,147│前開本金自民國10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計算之違約金│├──┼─────┼───────────────────┤│2│97,333│前開本金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6.06%計算之利息│├──┼─────┼───────────────────┤│3│179,187│前開本金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6.06%計算之利息│├──┼─────┼───────────────────┤│4│671,361│前開本金自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6.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