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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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798號上訴人即被告KHONGPUE
甲0000000
TEHKARW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訴人即被告CHINCHUN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HONGPUEYEE(丁○○)、甲0000000SHERINADEVIPALAN、TEH
KARWEI(丙○○)、CHINCHUNMENG(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HONGPUEYEE(丁○○)、甲0000000SHERINADEVIPALAN、TEHKARWEI(丙○○)、CHINCHUNMENG(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民國97年2月4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